劳动合同

时间:2026-04-04 11:31:13
【热门】劳动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热门】劳动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xx年8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面试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

20xx年9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一直都是发聘书的。20 11年1月底,刘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OFFER、聘书、劳动合同,一直都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

从本案分析,首先,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 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本案中的“聘书”只是公司单方发出的要约,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发出了聘书,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建立。

其次,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本案在裁决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如果聘书的条款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也签署了聘书并反馈给单位,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反之,若聘书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所发出的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单方盖章,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能视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唐律)

劳动合同 篇2

一、实习期是什么意思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各种技能实习较为常见,例如记者、驾驶员、维修员、飞行员。)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二、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 ……此处隐藏4738个字……合同解除当属情理之中,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尽早通知劳动者以便于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同时应给劳动者以各项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由于在经济性裁员时往往涉及很多劳动者,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经济裁员”的名义裁减人员,所以必须严明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程序[1]。我认为企业在经济裁员时首先要提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然后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接着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接下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毕竟个人处于弱势地位,从人道上讲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话,应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者就业帮助。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辞职”。 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者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一般性辞职和特殊辞职两种情况。

1、一般性辞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如此宽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因为:第一、一般情况下劳动力总是供过于求的,只要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做好接替工作;第二、劳动者因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具有赔偿能力并愿意赔偿的,用人单位接受赔偿,损失得到弥补;劳动者不具有赔偿能力或不愿意赔偿的,合同不能解除。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总体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法律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解除权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者拥有解除权,也能使劳动力得到更好的配置,劳动力的流动会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特殊性辞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情形为: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 篇5

小刘问:

我从20xx年8月开始在一个个体药店上班到现在,没有签劳动合同,药店也没有给我们买社保,只是从三个月前补贴200元说是社保,其他什么福利都没有,没签劳动合同 辞职。我的药师证在药监局是有备案的,在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因为他是从人家手里接的店。现在我想辞职,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双倍工资?

从20xx年8月工作至今,我应该能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平时都是现金付的工资,没有工资条。经济补偿金是什么?跟双倍工资有什么不一样?我可否同时向老板要这个补偿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才可以提出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如果我提出这些要求老板不认,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

1.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范本《没签劳动合同 辞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xx年9月至20xx年8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你与药店自20xx年8月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关于月工资标准。就是你的实际工资,工资条不是唯一证据,你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

3.关于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况: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拖欠、克扣工资额的2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4.你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并不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除外。

5.关于责任主体,需要看药店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单位而不是“老板”这个人;如果是营业执照,则属于分支机构,其开办单位属于责任主体。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8人以上要登记为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经济组织),则登记的业主是责任人。如果你能证明实际经营的是“老板”,则责任主体是他,但由于登记业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要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维权途径。你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与“老板”协商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兼职员工,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及甲方所订之规则办理。

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议并取得同意时,乙方须遵守上列第一项之规定。

3、雇用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

5、勤务时间:上午时分至下午时分止

6、休息时间:自时分至时分止

7、薪资:时薪、日薪

8、奖金:采不定额(视工作绩效表现)发放。

9、异动:若因业务上执行之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务年资满一年以上者为____日,每服务满一年时,则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为限。

甲方:xxx(签章)

乙方:xxx(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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